
如何破解 “世界难题”“半费之讼”?
先讲一个古老的故事:古希腊有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,他向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法律。两人曾订有合同,其中约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,另一半学费则等欧提勒士毕业后头一次打赢官司时付清。
先讲一个古老的故事:古希腊有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,他向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法律。两人曾订有合同,其中约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,另一半学费则等欧提勒士毕业后头一次打赢官司时付清。但毕业后,欧提勒士并不执行律师职务,总不打官司。普罗达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了,于是向法庭状告欧提勒士,他提出了以下二难推理: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胜诉,那么,按合同的约定,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;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败诉,那么按法庭的判决,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;他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,所以,他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。而欧提勒士则针对老师的理论提出一个完全相反的二难推理: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,那么,按法庭的判决,我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;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,那么,按合同的约定,我也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;我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,所以我不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。(故事来源于网络)
看了看网上的各种分析文章,感觉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。不必沉溺于两者的二难推理走不出来,在这个问题上,学生欧提勒士由于以前并没有赢得过官司,所以合同履行另一半学费的要素不成立,法官可以驳回起诉。等这个案子判完了,学生欧提勒士赢得了第一场官司,那么,合同成立的要素具备了,如果学生还不主还学费,老师普罗达哥拉斯可以再次提起诉讼,要求学生欧提勒士支付另一半学费。
有人说,同样的人、同样的诉讼请求,违犯了法律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,法官不应再审。我特意查找了法律方面的资料,专业人士应秀良在《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要素的实证分析》中,指出:“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例外情况,通常情况是由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。例如,对于不准予离婚的判决,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,因“起诉条件未成就”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及准予撤诉的裁定,均应允许再次起诉。又如,对于离婚时遗漏和隐瞒财产的处理、离婚后过错赔偿请求权的行使,应当根据《婚姻法》及《婚姻法解释(一)》的相关规定,准许提起后诉。”
“半费之讼”属于因“起诉条件未成就”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这种情况,在条件具备以后,老师可以再次起诉,追回所欠学费,而在第二次起诉时,二难推理存在的矛盾已经消除,法官当然可以判学生应予还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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